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贾桂云、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4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422号
  • 案件名称

    贾桂云、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贾桂云;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0422号原告:贾桂云,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1号楼1-2层104号。经营者:樊利国,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伊娜,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贾桂云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桂云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