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桂云、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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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422号案件名称
贾桂云、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贾桂云;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0422号原告:贾桂云,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1号楼1-2层104号。经营者:樊利国,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伊娜,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贾桂云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南羊肉汤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桂云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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