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坤、耿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2民初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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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05号案件名称
杨淑坤、耿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淑坤;耿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82民初4105号原告:杨淑坤,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耿鹏,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杨淑坤与被告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淑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淑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由于给工人结算工程款急需用钱,于2020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约定2021年1月5日前还清。但截止2021年6月28日,被告仅向原告还款4000元,仍有16000元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耿鹏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耿鹏,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由于给工人结工程款急用钱的事情,于2020年8月2日借到杨淑坤身份证号码1324281975××××××××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21年1月5日前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尚欠原告16000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已偿还4000元,尚欠原告16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淑坤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耿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聂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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