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二霞、胡明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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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593号案件名称
汤二霞、胡明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汤二霞;胡明亮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593号原告:汤二霞,女,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州,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亮,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晓雪,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汤二霞与被告胡明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汤二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二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汤二霞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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