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龚秀丽等郑光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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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193号案件名称
王鹏、龚秀丽等郑光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鹏;龚秀丽;郑光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93号原告:王鹏,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龚秀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郑光峰,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龚秀丽、被告郑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以已与被告龚秀丽、被告郑光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秀丽、被告郑光峰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王鹏自愿承担。 审判员 鲁芳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梦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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