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供儒、王淑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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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712号案件名称
金供儒、王淑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金供儒;王淑艳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712号原告:金供儒,男,1948年8月8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萍,女,1980年12月1日生,满族,原告女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萍,女,1978年2月26日生,满族,原告女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淑艳,女,195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女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供儒诉被告王淑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供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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