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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供儒、王淑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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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712号
  • 案件名称

    金供儒、王淑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金供儒;王淑艳
  • 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712号原告:金供儒,男,1948年8月8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萍,女,1980年12月1日生,满族,原告女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萍,女,1978年2月26日生,满族,原告女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淑艳,女,195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女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供儒诉被告王淑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供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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