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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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35号案件名称
冯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冯某;郑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35号申请人:冯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占刚,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某,男,1984年9月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某名下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电子担保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某名下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张存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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