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俎利华、寇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08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08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俎利华、寇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俎利华;寇德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俎利华,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俎建勇(系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寇德周,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俎利华与被执行人寇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德周赔偿其医药费等共计6086.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寇德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寇德周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冀0528执1089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寇德周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冀0528执108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寇德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528执1089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寇德周拘留15天(由于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7111.42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寇德周银行账户(包括网络资金);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寇德周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机动车一辆。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寇德周存款(包括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寇德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俎利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