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某某行政处罚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3执25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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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6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某某行政处罚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某某案件缘由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603执2562号之一辛某某:你/你单位与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3行初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603行初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开户银行:营口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账户户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账号:59×××27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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