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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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499号案件名称
张波、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波;李永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499号原告:张波,男。被告:李永华,女。原告张波与被告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福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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