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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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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499号
  • 案件名称

    张波、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波;李永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499号原告:张波,男。被告:李永华,女。原告张波与被告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福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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