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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正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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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909号
  • 案件名称

    龚正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龚正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90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308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龚正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正柳1694793.08(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正柳在大连分行的账户62×××47存款517.35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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