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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走起汽车租赁服务部、曹亚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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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6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走起汽车租赁服务部、曹亚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走起汽车租赁服务部;曹亚民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走起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源远小区综合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3MA2NP3GB86。经营者:张猛猛,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曹亚民,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走起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曹亚民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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