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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吉、周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82民初3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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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3095号
  • 案件名称

    高吉、周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吉;周小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082民初3095号原告:高吉,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周小亮,男,汉族,1984年8月8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高吉与被告周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按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6日,被告周小亮因要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高吉借款10000元,2021年2月11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下欠9000元。为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迟迟不予给付至今。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请求之目的。被告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手机上打的借条,没有纸质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10000元,后偿还了1000元,下余9000元未偿还。聊天记录上,被告出示了被告的身份证能证明被告的身份。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20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1年2月11日被告返还原告1000元,原告对下余款项主张债权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微信记录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转账在卷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怠于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吉借款本金9000元并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周小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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