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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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65号案件名称
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何金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法定代表人:毛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三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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