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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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4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新2号小区c22栋3-10号。法定代表人:谭伟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花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金龙新区金凤大道与金龙大道西南角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甘云亮。申请执行人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湘0121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花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了对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可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4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屈 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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