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笃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5民初6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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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5民初6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王笃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郓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王笃胜;山东泰安申泰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民初6499号之一申请人:李某,男,200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李某之母),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王笃胜,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山东泰安申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95417281。负责人:董正涛,经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笃胜、山东泰安申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涉案车辆鲁JB××××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事故车辆鲁JB××××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在郓城县东城汽修厂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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