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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钱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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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172号
  • 案件名称

    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钱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钱程;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程。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钱涛,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程,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责人:曾奇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临公司)、钱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舒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瀚临公司、钱程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舒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老佛爷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不足以证明瀚临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方,不能证明瀚临公司对该工程负有付款义务。江门市新会区老佛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佛爷公司)与瀚临公司均属于独立经营企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针对老佛爷公司经营场所内的消防防排烟系统,瀚临公司从未干涉,也未曾与舒安公司签订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舒安公司提供的《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与实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仅属于对该工程项目的要约,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舒安公司并未提供与瀚临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关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任何合同。瀚临公司就涉案《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义务应以工程造价350000元以及两项工程变更25000元、1726.17元为准,总计376726.17元。(二)钱程不应对涉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能完全免除债权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债权人仍应提供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产生债权人滥用诉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退一步而言,截至舒安公司于一审提交的起诉材料送达之日前,瀚临公司已经发生股东变更,并且企业类型已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舒安公司不具有主张瀚临公司和钱程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依据。舒安公司辩称,(一)2019年10月份,瀚临公司因筹建新酒吧需要,承租及接管原老佛爷酒吧的经营场所,将酒吧所在大楼1至6层电梯口的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交由舒安公司承包施工。2019年10月9日,舒安公司依约编制《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分析表》《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因当时瀚临公司所筹建新酒吧的名称尚未确定,故沿用原老佛爷酒吧的名称)。姚和国作为瀚临公司的代表,于2019年11月9日在上述《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上签字确认。瀚临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中述称:“2019年11月9日,瀚临公司向舒安公司确认《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由此可知,瀚临公司承认其是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发包方。姚和国在与舒安公司麦超的电话通话中,对瀚临公司已向舒安公司支付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款40000元的事实予以亲口承认,已间接证实瀚临公司就是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发包方。(二)钱程于2019年11月14日及2020年1月6日分两次共向舒安公司支付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工程款40000元,双方已就此项工程结算及履行完毕。(1)2019年11月11日,舒安公司按要求出具一张有关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款20000元的收款收据。次日,姚和国签收了该收据的原件。同月14日,瀚临公司通过钱程个人银行账户将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工程款20000元汇入舒安公司指定的收款帐户。(2)2019年12月23日,舒安公司再次按要求出具了一张有关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款20000元的收款收据。在收到上述收据后,瀚临公司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钱程个人银行账户将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工程余款20000元连同《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第二期工程款105000元、排烟改造项目签证增加工程款25000元、风机电缆4个工费用1200元,合计151200元汇入舒安公司指定的收账帐户。综上,瀚临公司已向舒安公司付清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全部工程款40000元。(三)舒安公司起诉要求瀚临公司支付的所欠工程款140526.17元,包括2019年11月15日《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尾款140000元及签证工程款尾款。瀚临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与舒安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50000元。瀚临公司签证同意另行支付签证工程造价25000元和1726.17元。瀚临公司仅于2019年12月5日向舒安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105000元;于2020年1月6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05000元、排烟改造项目签证增加工程款25000元及风机电缆4个工费用1200元,合共131200元。2020年1月19日,舒安公司承接施工的瀚临公司消防改造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但是,瀚临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第三期工程款140000元。(四)钱程未能举证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对瀚临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瀚临公司是由钱程申请登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钱程为瀚临公司唯一股东。在涉案工程中,瀚临公司所支付给舒安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是通过钱程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钱程没能举证证实其在经营公司中将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钱程应对瀚临公司所欠舒安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舒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瀚临公司立即偿付所欠工程款14052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止利息共计3543.01元,2020年9月17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计付)给舒安公司;2.钱程对瀚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瀚临公司、钱程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9日,舒安公司向瀚临公司就“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老佛爷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显示工程不含税总报价为42013.26元,并附有《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分析表》。该报价汇总表上有姚和国签名,并书写“同意按肆万总价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负责1-6楼强排项目全部搞好,2019年11月9日”。该工程双方协议按40000元结算。2019年11月,舒安公司还与瀚临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舒安公司对瀚临公司的装修工程消防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19号302之一、之二自编A区,工程造价(不含税)为350000元,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1.收到开工通知并确认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舒安公司主要材料进场七天内,瀚临公司支付工程合同造价30%的进度款105000元;2.工程主体完成后,瀚临公司再支付舒安公司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0%,即105000元;3.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瀚临公司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的40%工程款(即140000元)及签证结算款项给舒安公司后,舒安公司将所有消防设施及消防验收资料交给瀚临公司。舒安公司与瀚临公司一致确认双方对上述工程的工程量有两次增加,具体金额为25000元、1726.17元。2020年1月19日,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瀚临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舒安公司确认瀚临公司已经通过钱程账户付款276200元,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付款20000元,2019年12月5日付款105000元,2020年1月6日付款151200元。舒安公司认为上述付款已包含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40000元。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16726.17元(40000元+350000元+25000元+1726.17元),扣减上述已付款项,瀚临公司尚需向舒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40526.17元。舒安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收据,内容为老佛爷酒吧消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款20000元。该收据于2019年11月12日由姚和国签收。2020年7月24日,舒安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姚和国电话谈及“电梯井整改的那四万元钱”,“是不在合同里面的,是不是”,姚和国回答“这个是有的”“对”不含”。舒安公司经催收工程款无果,遂诉诸一审法院。瀚临公司则认为,老佛爷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工程款40000元不应由瀚临公司承担,该份报价表仅能证明舒安公司就该项目进行报价要约,并非实际签订的合同。该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发生在舒安公司与酒吧场地的出租方之间,与瀚临公司无关。该消防防排烟公司也不包括在《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之内。姚和国是瀚临公司与酒吧场地出租方共同聘请的一位监理,其并无权利批准支付款项。舒安公司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属于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且舒安公司并未在合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导致瀚临公司损失92280元,应当与工程款进行扣减。另查明,舒安公司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瀚临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钱程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舒安公司诉请涉案工程款总额为416726.17元,瀚临公司对其中价款为40000元的老佛爷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不予确认,辩称其并非工程的发包方。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舒安公司就“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后,瀚临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姚和国在《老佛爷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上签名确认,并明确了工程价款、工程内容。第二,舒安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收据,内容为老佛爷酒吧消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款20000元。该收据于2019年11月12日由姚和国签收。同时,2019年11月14日瀚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程于向舒安公司转账付款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从时间节点以及金额分析,上述转账行为与收据内容能够对应,且收据由瀚临公司委托的工程管理人员姚和国签收。第三,瀚临公司主张2019年11月14日的20000元付款系用以支付《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款项,但该笔付款金额与《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且瀚临公司2019年12月5日的付款105000元与《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相符,瀚临公司对该20000元付款的解释与《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不相符。第四,舒安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向姚和国催收瀚临公司涉案工程款时提及消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款40000元,姚和国并未否认,也没有主张该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或施工不符合约定。第五,舒安公司对2020年1月6日付款151200元所包含的款项,解释与该争议改造项目余款以及《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相符合。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老佛爷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发包方为本案瀚临公司,舒安公司已完成该项目的施工。瀚临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项目尚未完工,故舒安公司诉请瀚临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该项目未付部分价款,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瀚临公司应否向舒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40526.17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16726.17元,扣减瀚临公司已付款项276200元,瀚临公司尚需向舒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40526.17元。对瀚临公司主张的尚欠款项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未约定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相反,合同对付款期限明确约定为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应全额支付工程款项。对瀚临公司的上述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涉案消防工程于2020年1月19日验收合格,舒安公司主张瀚临公司2020年1月29日应当支付工程款140526.17元,并诉请从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利息计算标准,因合同未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舒安公司诉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钱程对涉案工程款及利息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瀚临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钱程未能举证证明瀚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钱程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瀚临公司主张舒安公司并未在合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导致瀚临公司损失等。上述属于瀚临公司对舒安公司提起的损失赔偿主张,因瀚临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瀚临公司可另行向舒安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瀚临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舒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40526.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瀚临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至瀚临公司实际支付完毕款项之日止);二、钱程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在二审中仅围绕瀚临公司、钱程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涉案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发包人如何认定?2.钱程应否对瀚临公司所负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瀚临公司确认其聘请姚和国,主要负责工程的监理。舒安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汇总表》《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报价分析表》,姚和国于同年11月9日签名同意涉案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发包给舒安公司施工。同年11月11日,舒安公司出具该工程20000元工程款的收据。次日,姚和国签收该收据。同年11月14日,瀚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程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舒安公司转账20000元。瀚临公司辩称其支付的该20000元属于涉案《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定金,经查,涉案《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未约定支付定金的内容,瀚临公司该辩解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舒安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姚和国的通话录音中,姚和国对舒安公司催收涉案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工程款未予否认。综上,舒安公司和瀚临公司就涉案老佛爷酒吧消防防排烟系统改造项目达成要约和承诺,并已实际履行,瀚临公司主张其不是该工程的发包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负有举证责任,瀚临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钱程作为瀚临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应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瀚临公司。经查,瀚临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同年12月5日、2020年1月6日三次通过钱程的个人银行账户向舒安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钱程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瀚临公司财产,应对一审认定的瀚临公司所负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瀚临公司、钱程的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瀚临公司、钱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69元(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钱程已预交),由江门市瀚临酒吧有限公司、钱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春梅审 判 员 李炎途审 判 员 梁智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苏琴书 记 员 李艳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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