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羽文、赖羽云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1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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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107号之二案件名称
赖羽文、赖羽云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赖羽文;赖羽云;汪大任;王路宝;朱厚泽;朱小敏;符宝康;陈石金;符传利;秦英;朱德彦;黎诗妙;陈亚满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107号之二被执行人:赖羽文,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赖羽云,男,1990年6月6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汪大任,男,1987年8月23日,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王路宝,男,1989年1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朱厚泽,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朱小敏,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符宝康,男,200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陈石金,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符传利,男,2000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城内村。被执行人:秦英,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朱**彦,男,200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被执行人:黎诗妙,女,200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被执行人:陈亚满,女,1993年01月03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赖羽文、赖羽云、汪大任、王路宝、朱厚泽、朱小敏、符宝康、陈石金、符传利、朱**彦、黎诗妙、陈亚满秦英罚金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以予冻结;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五、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500元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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