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幸福门分公司、徐梓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7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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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732号之二案件名称
威海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幸福门分公司、徐梓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威海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幸福门分公司;徐梓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幸福门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徐梓荃,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威海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幸福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梓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特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67977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2.于2021年4月27日、8月23日及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据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零星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因余额较低,暂未予划拨。根据保险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烟台公司进行了投保,本院委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因现金价值较低,故本院暂未划拨。中国人民银行对本院的查询未予反馈;3.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6××××号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9号进行了查封,因查控不到该车辆,故不能处置;4.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线下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及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特8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继 法审判员 陈 晓 东审判员 丛 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斌(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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