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高林、张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2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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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294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高林、张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高林;张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高林,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址: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建,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址: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高林与被执行人张建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5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张建给付申请人胡高林83292元;2、由被执行人张建给付申请人胡高林预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941元;3、由被执行人张建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149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该义务,故胡高林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张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张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3、经实地调查张建挂靠在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黔西县的修建工程,目前该工程还有尾款等待审计后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不确定。本院依法向黔西县教育科技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该笔工程款作为本案的执行案款;4、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胡高林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胡高林不能提供;5、向被执行人张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宣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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