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孟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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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80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孟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孟刚;刘涛;王盟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809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孟刚,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刘涛,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王盟,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孟刚、刘涛、王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玉静书 记 员 王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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