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孟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8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80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孟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孟刚;刘涛;王盟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809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孟刚,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刘涛,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王盟,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孟刚、刘涛、王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玉静书 记 员 王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