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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能、李爱国等李全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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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5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玉能、李爱国等李全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郝玉能;李爱国;李全翠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玉能,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李爱国,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巩留县。    被执行人:李全翠,女,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新疆巩留县。    本院在执行郝玉能与李爱国、李全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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