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同贵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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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58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同贵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同贵;辛海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同贵,男,47岁。被执行人:辛海珍,女,48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同贵、辛海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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