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翠章、何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9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913号案件名称
彭翠章、何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翠章;何来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913号原告:彭翠章,女。被告:何来军,男。原告彭翠章诉被告何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翠章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翠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彭翠章负担。审 判 员 欧阳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蒋 正 平代理书记员 李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长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23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行、王旭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