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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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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2022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鹏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2022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6517576K。法定代表人:张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鹏飞,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首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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