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亚波、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4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472号案件名称
鲍亚波、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鲍亚波;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ºÏÒéÍ¥ÆÀÒé±Ê¼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472号 关于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鲍亚波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7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077元整(包括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