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泊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本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2民初1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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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13356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泊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本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泊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本义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3356号 原告:肖本义,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泊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本义与被告西安泊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本义撤回起诉。诉讼费193元,由原告肖本义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王 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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