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卫、吕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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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687号案件名称
李彦卫、吕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彦卫;吕少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687号原告:李彦卫,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吕少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彦卫与吕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彦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彦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彦卫负担。审 判 员 胡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牛 菲书 记 员 刘丽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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