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廷辉、秦春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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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67号案件名称
蒋廷辉、秦春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蒋廷辉;秦春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蒋廷辉,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秦春红,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廷辉与被执行人秦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春红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春红名下车牌号为桂C×××××东风日产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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