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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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5045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荣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5045号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50-S1。法定代表人:张会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荣刚,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审理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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