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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宝、刘威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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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477号
  • 案件名称

    张宏宝、刘威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宏宝;刘威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宝,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威,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宏宝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宏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上诉人刘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威为上诉人张宏宝出具《说明书》,该《说明书》是否为关于欠款的说明,是否为双方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应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进一步审理查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宏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宇审 判 员  赵国忠审 判 员  曹红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颖书 记 员  冯春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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