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宝、刘威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4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477号案件名称
张宏宝、刘威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宏宝;刘威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宝,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威,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宏宝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宏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上诉人刘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威为上诉人张宏宝出具《说明书》,该《说明书》是否为关于欠款的说明,是否为双方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应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进一步审理查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宏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宇审 判 员 赵国忠审 判 员 曹红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颖书 记 员 冯春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达深、廖秋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998号 下一篇 常长波、张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