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6民初8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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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8206号案件名称
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昭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8206号原告: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D。法定代表人:冯波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Q2H。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帆,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K6N。法定代表人:李培阳。原告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昭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在所有手机应用商店等平台立即下架“FlowUp”APP软件;2、判令被告深圳华昭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产品;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开支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昭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原定于2021年6月7日开庭,在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时,原告主张其享有“GetFit(Pro)智能穿戴设备手环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的“FlowUp”APP软件的源代码与原告的软件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深圳市盛恒电子有限公司主张其“FlowUp”APP软件也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院认为,从双方的诉辩意见来看,本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依照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康 天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梅(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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