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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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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596号
  • 案件名称

    全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全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596号申请人执行人:全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全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20)豫1326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某在2021年元月22日前一次偿还申请执行人全某现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520元、诉讼保险费500元,合计1920元,由全某负担,若张某不按约定履行,则由张某负担。因张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且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继续冻结,对于该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继续查封。因被执行人关联其他案件,本次为轮候查封,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车辆。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税务登记证等信息。三、2021年7月1日,约谈被执行人,询问其财产线索。四、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592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7592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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