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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凤英、石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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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88号
  • 案件名称

    白凤英、石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凤英;石东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白凤英,女,汉族,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被执行人:石东利,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金明寺。申请执行人白凤英与被执行人石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凤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3元及申请执行费69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石东利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车辆信息。3、本院在被执行人石东利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石东利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石东利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东利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石东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石东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东利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凤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承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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