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刘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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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583号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刘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刘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83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7W0BA5X。法定代表人:陈春佑,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珍,女,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刘峰,男,198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艳书 记 员 刘 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83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7W0BA5X。法定代表人:陈春佑,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珍,女,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刘峰,男,198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艳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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