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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磊、湘潭利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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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晓磊、湘潭利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罗晓磊;湘潭利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晓磊,男,彝族,199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湘潭利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牡丹路6号5栋2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耿建安。本院在执行罗晓磊与湘潭利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98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晓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罗晓磊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985-2号裁决书中涉及的“被申请人湘潭利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罗晓磊补缴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个人应补缴部分由罗晓磊自行缴纳,补缴社会保险的具体金额以执行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稽核金额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晓磊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吴秀琼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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