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维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光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7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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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7948号案件名称
西安维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光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维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光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7948号 原告:李光顺,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维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H1K1N。法定代表人:殷志涛。原告李光顺与被告西安维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2日,原告李光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光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光顺已减半预交),由原告李光顺负担。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毛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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