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梅、李国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422财保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财保52号案件名称
张士梅、李国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士梅;李国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财保52号申请人:张士梅,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志,安徽鼎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国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张士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为62×××98的存款1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为62×××80的存款1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春支行账号为62×××79的存款6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37的存款20000元;请求查封位于寿县,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寿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21)寿县不动产权第××号中属于被申请人李国望的财产份额;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国望名下位于寿县,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寿县不动产权第××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国望名下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皖D×××××号轿车,发动机号178156,车辆型号FV7181FADBG。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63830181820210000047)对该冻结、查封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士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为62×××98的存款10000元,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为62×××80的存款10000元,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春支行账号为62×××79的存款60000元,期限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望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37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一年;五、查封位于寿县,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寿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21)寿县不动产权第××号中属于被申请人李国望的财产份额,期限一年;六、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国望名下位于寿县,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寿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一年;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国望名下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皖D×××××号轿车,发动机号178156,车辆型号FV7181FADBG,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飞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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