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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秦汉古建有限公司、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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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153号
  • 案件名称

    汉中秦汉古建有限公司、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汉中秦汉古建有限公司;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3556421572C。    法定代表人:王子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英、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汉中秦汉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093981572F。    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秦,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秦汉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18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本院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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