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启东、张俊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8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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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执870号之二案件名称
桂启东、张俊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桂启东;张俊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2执8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启东,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张俊领,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桂启东与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2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俊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桂启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明新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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