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超、聂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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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380号案件名称
杨勇超、聂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勇超;聂春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380号原告:杨**超,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聂春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聂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以被告聂春梅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超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聂春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筱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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