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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进献、杨秀实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30民初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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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632号
  • 案件名称

    吴进献、杨秀实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进献;杨秀实;杨培浓;杨光景;杨进山;石培安;杨和生;杨路菊;杨光学;杨根能;谭志勇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30民初632号原告:吴进献,男,1954年4月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秀实,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培浓,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光景,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进山,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石培安,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和生,男,1951年7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路菊,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光学,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根能,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吴进献,男,1954年4月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杨秀实,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男,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由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新寨村民委员会、陇城村民委员会、路塘村民委员会、安乡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谭志勇,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吴进献、杨秀实、杨培浓、杨光景、杨进山、石培安、杨和生、杨路菊、杨光学、杨根能与被告谭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谭志勇支付十原告工资30000.00元;2.被告谭志勇赔偿十原告误工损失4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谭志勇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谭志勇承包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陇城村的水利建设项目,请十原告为其砌防洪堤。工程完工后,被告谭志勇仅支付了一半工资,剩余30000.00元工资至今未付。被告谭志勇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于2018年农历6月前付清欠款。后十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谭志勇均无法联系.被告谭志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谭志勇承包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陇城村的水利建设项目,请十原告为其砌防洪堤。工程完工后,被告谭志勇仅支付了部分工资。2017年12月28日,被告谭志勇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农历6月前付清欠款。上述事实,有十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承诺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十原告与被告谭志勇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以口头承诺及实际行动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十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谭志勇未按承诺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十原告要求被告谭志勇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十原告诉请的误工损失,因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进献、杨秀实、杨培浓、杨光景、杨进山、石培安、杨和生、杨路菊、杨光学、杨根能工资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进献、杨秀实、杨培浓、杨光景、杨进山、石培安、杨和生、杨路菊、杨光学、杨根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被告谭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雨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云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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