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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刘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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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010号
  • 案件名称

    陈燕、刘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燕;刘志平;刘俊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4010号 原告刘佳杰,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源西区7号楼3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608276018被告刘志平,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武峁子乡。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206136035被告陈燕,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武峁子乡。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40819466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杰诉被告刘志平、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定边县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原告刘佳杰,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朋芹审  判  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审  判  员   胡朋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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