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刘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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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010号案件名称
陈燕、刘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燕;刘志平;刘俊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4010号 原告刘佳杰,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源西区7号楼3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608276018被告刘志平,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武峁子乡。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206136035被告陈燕,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武峁子乡。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40819466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杰诉被告刘志平、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定边县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原告刘佳杰,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朋芹审 判 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审 判 员 胡朋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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