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5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521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521号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友凯旋城。法定代表人郭明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娟,女,汉族,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预缴),由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