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奇、李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802执恢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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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637号案件名称
李奇奇、李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奇奇;李海艳;薛春霞;武玉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637号武玉才、李某甲、李某乙、薛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武玉才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某甲偿还申请人武玉才借款117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李某乙、薛某某对被执行人李某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0元,申请执行费214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薛某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武玉才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470元,申请执行费214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薛某某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恢16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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