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祥、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等张志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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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45号案件名称
王胜祥、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等张志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胜祥;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张志远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45号申请人:王胜祥,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贾文博,系该公司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志远,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王胜祥诉被申请人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财保302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胜祥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巴州正岱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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