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敏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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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772号案件名称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敏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敏;江海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772号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包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系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覃敏,女,土家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江海涛,男,土家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敏、江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覃敏、江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平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亚平书 记 员 谢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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