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信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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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297号案件名称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信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信长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297号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07Y14L9C,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锦鼎广场2号楼2622室。法定代表人:商文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英,该公司员工。被告:信长茂,男,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信长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甄秋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彦校书 记 员 尚书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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