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升、魏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429执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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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97号案件名称
王东升、魏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东升;魏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晋0429执297号魏亭:你与王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000元;申请执行费48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50505000574738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李秀清书记员:范青青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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