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世琴、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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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5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世琴、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邓世琴;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世琴,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钻石城3号。 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世琴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乌高(新)劳仲【2018】第0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4048.28元,已执行标的25578元,未执行标的128470.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恢复执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5月15日、6月25日、7月31日、8月19日、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车辆、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4.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新AA1239号红岩牌、×××号艾力绅牌、×××号吉利牌、×××号金杯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以上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578元,此案款已发还; 7.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16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5件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丽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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