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91民初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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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91民初303号案件名称
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91民初303号原告: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法定代表人:闫秀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宝丽,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志军,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乌拉盖管理区利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康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晗书 记 员 诺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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